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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调解常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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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什么是人民调解制度?
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,依据法律、政策和道德规范,在基层人民政府、司法行政机关、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,对民间纠纷查清事实真相,评断是非曲直,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耐心的规劝疏导,促使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,互谅互让、达成调解协议书、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。人民调解具有人民性、自愿性、民主性和准司法性四个特征,具有便民利民、快捷高效、不收费等优势,是消除激化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"第一道防线",被誉为"东方一枝花",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二、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?
根据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》,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、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,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,具有民事合同性质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,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。
三、具备哪些条件的,人民调解协议有效?
具备下列条件的,调解协议有效:1、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2、意思表示真实;3、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。
四、具备哪些情形之一的,调解协议无效?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调解协议无效:
1、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;
2、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;
3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
4、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。
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,调解协议无效。
五、哪些人民调解协议,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?
下列人民调解协议,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:
1、因重大误解订立的;
2、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。
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,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。
当事人请求变更的,人民法院不得撤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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